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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保险
发布时间:2014-08-01 21:08:47 阅读:2081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1、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交强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人有责任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神损失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范围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2)被保险人无责任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3、该部分费用的赔偿,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诉讼,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
     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赔偿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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